导语
内容提要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权威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
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本册为《担保卷》,由蒋勇、陈枝辉主编。
目录
保证
1.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2.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3.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前的签字行为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被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相应职权。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合同上加盖变造印章不能认定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鉴定认定印章系变造,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应认定或推定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6.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名称表述不规范时担保效力
——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虽有多个中文名称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团同为一人,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
7.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8.对保证期限的修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债权人向保证人出具空白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变更保证期限的,是对合同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9.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应承担个人担保责任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个人连带责任而非一般保证。
10.担保合同成立不以原因关系和双方互负义务为必要
——担保合同系无因合同和单务合同,不以担保人和债权人具有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否成就和双方互负义务为必要。
11.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12.企业兼并产生借款,在兼并解除后保证人责任认定
——保证人为“兼并转贷”提供担保,在未最终完成审批手续而被政府解除兼并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3.收款通知书的签收行为,不等于是对担保方式确认
——收款通知书的签收行为仅是对款项传递方式的确认,而非担保方式的确认,并不构成保证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
14.企业法人工作人员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出担保函有效
——企业法人工作人员为企业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所出具的担保付款函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未盖公章而予以否认。
15.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保
——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性质。
16.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明确载有“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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