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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精)

  • 定价: ¥48
  • ISBN:9787547045107
  • 开 本:32开 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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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扣:
  • 出版社:万卷
  • 页数:402页
  • 作者:柏桦
  • 立即节省:
  • 2017-07-01 第1版
  • 2017-07-01 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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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明清五百年律法,从起源到发展,从发展到沿袭,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柏桦著的这本《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让你熟悉明清司法体系。
    这是一本明清判案指南,书中资料扎实,逻辑严谨,案例精彩。
    这也是一部塑造汉民族性格的律法,怎么研究都不过分!
    米白云宣纸彩印,精装塑封。

内容提要

  

    明清两朝是距离我们所处时代最近的王朝,明清的法律体系实行了有五百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各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有400万案件。可见明清两朝的律法制度多么重要和繁多。《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是著名法学家柏桦关于明清两朝法制建设和案例评判的最新作品。全书分明、清两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历史发展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基本涵盖了明清两朝的主要律法,也重点梳理了重要律法的发展,并通过案例分析使广大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作者简介

    柏桦,北京市人,1953年生。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中国)、文学博士(日本),南开大学法学院及周恩来政府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出版《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明清州县官群体》《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三版)》《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柏桦讲明清奇案》《柏桦讲明清妙判》等20部专著,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录

明法·百年疆域汉神州
  一字不可易之法
    乱世用重典
    刑平邦用中典
    诛奸废相
    修善之法
    王朝根基
  有效的榜文
    未断的榜文
    榜示与榜谕
    以刑部之名
    昭告天下
  百官的花名册
    六部之分
    两法之冲突
    互补的律例
  明法的遗墨
    教之于先为令
    酷刑出于此
    明正典刑
    明法一本通
    大明朝的告示栏
    朱元璋的“家法”
  紫禁城的规矩
    处处是规章
    天子裁断
    诸王与宗藩
    皇帝说了算
  朝鲜学到了什么
    最初的影响
    李成桂尊明
    大明律的翻版
    虚伪的政治
  析明案
    朱元璋与空印案
    人头落地莫惊心
    伸冤的西瓜
    毁掉的不止婚约
    文能杀人
    千古难断婆媳案
清律·义与天下同安危
  大清的法统
    律与例
    则例、事例与省例
    章程、成案与告示
  清代的成案
    与时俱进
    判案也有榜样
    法不越史
  在清朝打官司
    有权上诉
    如何告御状
    也叫上访
  开籍与抄家
    罪当如此
    活罪难脱
    钱去哪儿了
  违禁取利
    禁止的高利贷
    皇上的钱还不还
    下层的悲苦
    只取三分利
    禁与不禁
  王朝的官司网
    做官当做执金吾
    文官也是官
    保卫京师
    重案不“重”
  说清法
    明清的收继婚
    老无所依
    牢头不“牢”
    喝干这盆洗澡水
    大媳妇和小女婿
    见义勇为的危险

前言

  

    明清律例在广义上讲,既有律,又有条例,还有事例、则例、禁令等一系列法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大明律》《大清律》,以及附在律文之后的条例。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要理解其内容都是很难的,毕竟是已经逝去的法律,在淡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仅仅留下记忆。明清律例法规体系,施行了500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而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个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是400多万件,再乘以578年,就是20多亿件。虽然大多数诉讼案件已经见不到了,但现存的史料中也是比比皆是,而所有案件都要有个判决,亦可见律例应用的频繁。
    首先是律文。朱元璋立法气势乃是前无古人的,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群臣敢议改法律者,夷三族。《大明律》经过几次编纂,最终勒定为定本460条,不但有明一代无人敢进行更改,有清一代也基本承袭。《大清律》定本436条,除了删除已经不适用的“钞法”之外,将明律原注明是该律有几条的文字删除,如“盐法十二条”,清没有十二条,也就成为一条,其内容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等于是照搬《大明律》。
    其次是条例。从明代的《问刑条例》,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条例一直是律的重要补充。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规形式,诸如令、诰文、事例、则例、榜文、章程、告示、成案等,与律例互为补充而相得益彰,形成独特的法规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何者优先,虽然在原则上有规定,但在实际裁断过程中,有些并不是按照原则办理,在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下,乃是一种情理法的交融,也是君主专制政体必然的现象。
    读明清律易,知明清例难,而知事例、则例、榜文更难,章程、告示、成案则奇难。台湾黄彰健先生在1979年完成《明代律例汇编》的编纂,解决了知明代例难的问题,但面对众多事例、则例、榜文,也只好另当别论了。自2001年起,余在南开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深感明清律例之难,便花10年工夫完成《清代律例汇编通考》,竟然得500余万字,目前正在出版中。该书除了律文、例文之外,还收录事例、则例、成案、禁令等与律例相关的内容,进而对明清律例略有知晓,并且围绕此问题发表一些研究论文。
    除了研究之外,讲学任务也颇重,因为是双聘教授,两个学院的课都要上,最多时一年讲授14门课程,涉及到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还要指导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迄今为止,所指导的硕士、博士、博士后,已经有150余名毕业和出站。如此多的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自然要费心思。在研究明清律例之时,想到让学生们也进行研究。于是,硕士选择一条律例,博士选择一组律例。以《大清律例》30门,436条来说,即便是有几百名硕士,其研究也是不会重复的,有30名博士,完全也可以在这方面展开研究。时至今日,已经有70余名硕士、博士以明清律例为研究题目,并且顺利毕业,他们的论文核心内容,已经出版了《明清律例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此后还要出版第2辑、第3辑。集体的研究收效更大,不但弄清明清律例的一些问题,也扩大了影响。
    自2005年起,应中央电视台12频道之约,先后进行《故事与法》《明清妙判》《明清奇案》《明清御批案》等四个系列的讲座,已经播出300余集次。既然是讲明清案例,总会涉及明清律例的适用。解读案例,分析律例的适用,也就成为经常性的事情,故此对明清律例更加情有独钟了。
    经好友马勇推荐,筹划了《柏桦说明清律例》一书,乃是杂采近年以来在各类刊物所发表过的论文,进行加工编制,其中也有一些没有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部分讲稿,勒为是编,虽有些仓促,但毕竟是多年研究的心得。
    每一本书的出版,都记载着一段人生经历,这种经历既有研究的辛苦,也有成功的喜悦,还有失败的苦恼,更有在解不开难题时痛不欲生的感受,而这些只有作者才能够知道,而读者则会有更高的要求。其实每位作者在提交稿件的时候,都有“复恐匆匆说不尽,行人临发又开封”([唐]张籍《秋思》)的感受,会感到有许多缺陷与不足,这里也有同感。这正是“爱憎不由人主持,存亡毕竟有归处”[清]赵嘉程《得失行》)。读者们的厚爱,若能够提出批评指正,无论是对我,还是对学术,都有很大的裨益,这里先感激读者的阅读,且恭候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