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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大数据/珞珈法学精品文库

  • 定价: ¥78
  • ISBN:9787520123211
  • 开 本:16开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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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社科文献
  • 页数: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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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内容提要

  

    在这个时代,大数据作为一种新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正深刻地影响着各行各业,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模式。然而,现有法学研究对于“大数据”仍显陌生,不仅各方观点分歧重重、远未达成共识,相关成果也不够丰富。而在法律制度供给方面,则更显匮乏,称其“捉襟见肘”亦不为过。王德夫著的《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大数据》围绕“大数据”这一主题,条分缕析、层层推演,从对大数据本身的物理描述和价值表达出发,分析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指明知识产权制度处理“大数据”相关问题的理论进路与现实路径,具有显著的创新性,也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王德夫,1984年生,天津大学工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期关注于计算机、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法学问题,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各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曾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等奖项,参与多项科研项目。

目录

序言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二  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三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四主要创新点
第1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一  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  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定性
    一  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
    二  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
    三  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
    四  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
    五  大数据与《民法总则》的关联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
    一  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
    二  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
    三  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
    一  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
    二  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三  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
  本章小结
第2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
    一  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
    二  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
    三  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
    一  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
    二  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一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
    二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
    三  大数据引发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
    一  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
    二  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
    三  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四  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
  本章小结
第3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
    一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
    二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
    三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
    一  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
    二  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
    三  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
    四  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一  “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
    二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
    三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
    四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
    五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
    一  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二  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本章小结
第4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
    一  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
    二  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
    三  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
    一  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
    二  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
    三  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  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
    二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
    三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
    四  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
    五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
    六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
    七  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