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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历史

  • 定价: ¥59
  • ISBN:9787550210554
  • 开 本:16开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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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扣:
  • 出版社:北京联合
  • 页数:354页
  • 作者:孟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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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01 第2版
  • 2019-03-01 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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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史学界泰斗之作:孟森——公认的中国明清史学科的杰出奠基人,他的著作代表着明清史学科第一代的最高水平。
    孟森著的《明朝大历史》讲述一段跌宕起伏的历史,一个错综复杂的朝代,将为您全程演绎明朝三百年的兴衰风云。
    要了解明朝就看这一本。

内容提要

  

  群雄PK,谁堪问鼎天下?“靖难之役”、“夺门之变”、“议礼之争”,内忧外患,风雨飘摇。或辉煌、或平庸的帝王生涯,组成了明朝复杂的历史。权倾一时的大臣、不可一世的佞幸,有正人君子、亦有宵小之徒……忠臣的死谏、阉人的疯狂、小人的诬枉,残酷并精彩。
    孟森著的《明朝大历史》将淋漓尽致地告诉您一个王朝背后的政治与权力之道,以及纠缠在历史背后的那些汹涌澎湃的暗流。

作者简介

    孟森(1869—1938),江苏武进人。政法学者、历史学家。1901—1904年东渡日本,入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905年出任广西边防督办郑孝胥幕僚。与郑孝胥在上海参与筹组预备立宪公会,从事立宪和地方自治运动。1908年初,任《预备立宪公会报》主编。同年,入商务印书馆工作,接替徐珂为第二任《东方杂志》主编。
    在政法方面贡献卓著。翻译域外法学著作,著书立说,主编杂志,阐述和宣传地方法治理论。还积极参政议政,投身立宪和地方运动,向清政府请愿速开国会,积极竞选并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和江苏省咨议局议员。发表了数百万字的政法论文、专著及法学译著。代表性的著作有《地方自治浅说》《新编法学通论》等,译著有《日本民法要义》等。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洪武之初:天下从此改姓朱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
  第二节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  洪武年中诸大事
第二章  靖难之役:姜还是老的辣
  第一节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  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  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  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  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  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  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门之变:一山不容二虎
  第一节  正统初政
  第二节  土木之变
  第三节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  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  夺门
  第六节  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  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  英宪孝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礼之争:血溅左顺门
  第一节  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  议礼
  第三节  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  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  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第五章  万历之怠:不郊不庙也不朝
  第一节  冲幼之期
  第二节  醉梦之期
  第三节  决裂之期
  第四节  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明亡之兆:内忧外患,何去何从
  第一节  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  天启朝之阉祸
  第三节  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  专辨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  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殇:风起风又落
  第一节  弘光朝事
  第二节  隆武朝事(附绍武建号)
  第三节  永历朝事
  第四节  鲁监国事

前言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凡中国所谓正史,必作史者得当时君主所特许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国家从而是认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择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谓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杂众手而成之。唐时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认一家之言,亦有杂成众手之作;唐以后则修史之责皆国家任之,以众手杂成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经一家重作而精密突过原书者,惟欧阳修之《新五代史》足当之,其余皆敕撰之书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时,有国己将及百年,开馆亦逾六十载,承平日久,经历三世。着手之始,即网罗全国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遗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尝不兼重私家之专业,如是久久而后告成,亦可谓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后,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观《四库提要》所云,可以概见。然学者读书,必有实事求是之见,如赵翼之《廿二史札记》,世亦以为称颂《明史》之作,其实于《明史》疏漏之点亦已颇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传》,若刘基、廖永忠等传两条中所举,史文自有抵牾之处,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乔允升、刘之凤二传,前后相隔止二卷,而传中文字相同百数十字,不能不谓为纂修诸臣未及参订。其实《明史》疏漏,并不止此,间有重复,反为小疵,根本之病,在隐没事实,不足传信。此固当时史臣所压于上意,无可如何,亦史学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隐没其事实矣,就史论史,亦无从发见其难于传信之处,故即敢于指摘,而无从起指摘之意,此尤见隐没事实之为修史大恶也。
    《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清代与明本身之关系。清之发祥,与明之开国约略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今核明代《实录》,在成祖永乐间已见肇祖事迹,再参以《朝鲜实录》,在太祖时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谓建州女真部族,其归附于明本在明太祖时。建州女真既附于明,即明一代二百数十年中,无时不与相接触。《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治,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从前谈明、清间史事者,但知万历以后清太祖兵侵辽沈,始有冲突可言,亦相传谓清代官书所述征明等语必不正确,而《明史》既由清修,万历以后之辽东兵事叙述乃本之清代记载,求其不相抵触,必不能用明代真实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属于明尚远在二百年之前。凡为史所隐没者,因今日讨论清史而发见《明史》之多所缺遗,非将明一代之本纪、列传及各志统加整理补充,不能遂为信史。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数语,不认明之系统,此又夫人而知其当加纠正,不待言矣。从古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关系新朝之处,例不能无曲笔,然相涉之年代无多,所有文饰之语,后之读史者亦自可意会其故,从未有若明与清始终相涉,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或其人生平大见长之处在辽,则削其人不为传。甚有本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传,而卒无传者,在史亦为文字之失检,而其病根则在隐没而故使失实。此读《明史》者应负纠正之责尤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
    明史体例
    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明之官制,为汉以后所未有,其设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录尚书事总揽国政,六曹尚书只为尚书省或中书省之曹属,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废中书省,六部尚书遂为最高行政长官。又设都御史,其先称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台而设,谓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长官,品秩最高,谓之七卿。此制由明创始,故《七卿表》亦为《明史》创例。
    传则《后妃》、《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为前史所已有。其为专传者,除《外国》、《西域》两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隐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无者:《阉党》、《流贼》、《土司》。此亦应世变而增设,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无代不能为患,而以明代为极甚。历代宦官与士大夫为对立,士大夫决不与宦官为缘。明代则士大夫之大有作为者,亦往往有宦官为之助而始有以自见。逮其后为他一阉及彼阉之党所持,往往于正人君子亦加以附阉之罪名而无可辨。宪宗、孝宗时之怀恩,有美名,同时权阉若梁芳、汪直,士大夫为所窘者,颇恃恩以自壮,后亦未尝以比恩为罪。其他若于谦之恃有兴安,张居正之恃有冯保,杨涟、左光斗移宫之役恃有王安,欲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阉为内主不能有济。其后冯保、王安为他阉所挤,而居正、涟、光斗亦以交通冯保、王安为罪,当时即以居正、涟、光斗为阉党矣。史言阉党,固非谓居正、涟、光斗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尽脱宦官之手而独有作为。贤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阉是附,盖势所必至矣。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众起事,无根据,随路裹胁,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汉黄巾以下,其事皆叙入当事之将帅传中,无有为立专传者。惟《唐书》列《黄巢传》谓之“逆臣”,与安禄山等并列。明白唐赛儿起事,于永乐年间为始,其后正统间之叶宗留、邓茂七,天顺间之李添保、黄萧养,成化间之刘千斤、李甏子,正德间之刘六、刘七、齐彦名、赵疯子及江西王钰五、王浩八等,四川蓝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间之曾一本,天启间之徐鸿儒,崇祯初之刘香,亦皆见于当事将帅传中。其特立“流贼”一传,所传止李白成、张献忠,盖以其力至亡明,与黄巢之亡唐相等,特为专传。明无拥兵久乱之逆臣可以连类,遂直以此名传。而民变之起,则由民生日蹙,人心思变,可为鉴戒。其立为专传为《明史》特例者二也。
    西南自古为中国边障,《周书·牧誓》有庸、蜀、羌、鬃、微、卢、彭、濮之人,武王率以伐纣。战国时庄罡乔王滇,汉通西南夷,唐设羁縻州。自湖广而四川,而云南,而贵州,而广西,广阔数千里,历代以来,自相君长,中朝授以官秩,而不易其酋豪,土官土吏,久已有之。但未能区画普遍,至元而司府州县额以赋役,其酋长无不欲得中朝爵禄名号以统摄其所属之人,于是土司之制定矣。明既因元旧,而开国以后亦颇以兵力建置,其官名多仍元代,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率以其土酋为之,故名土司,但亦往往有府、州、县之名错出其间。嘉靖间,定府、州、县等土官隶吏部验封司;宣慰、招讨等土官隶兵部武选司。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盖成经久之制,与前代羁縻之意有殊,但终与内地郡县有授任之期有考绩之法者不同,故与郡县相别叙述。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