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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时代的合伙思维

  • 定价: ¥45
  • ISBN:9787515824413
  • 开 本:16开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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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扣:
  • 出版社:工商联
  • 页数:232页
  • 作者:钱前
  • 立即节省:
  • 2019-05-01 第1版
  • 2019-05-01 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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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怎样寻找最佳合伙人?
    怎样建立合理高效的合伙机制?
    怎样以合伙制激励员工?
    怎样有效规避合伙风险?
    合伙思维,创业者不可不知的高效创业法则。
    钱前著的《大众创业时代的合伙思维》就是从当今的时代背景出发,讲述了合伙思维的强大威力,讲述了合伙思维的优点和要点,强调合伙人制度注意的事项。书中还从合伙人制度落地等层面出发.分享了一些实施合伙人制度多年的成功企业的实践经验,希望本书能帮助读者了解和认识合伙人制度,让励志创业或者已经走上创业之路的创业者跟随成功者的脚步,更快地迈向成功。

内容提要

  

    现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而合伙创业是个人开启创业之路的可行之法,也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钱前著的《大众创业时代的合伙思维》是一本合伙创业的实战指南,从合伙人的选择、合伙机制的创建,到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收益的分配,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对广大创业者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书后附有合伙相关法律知识摘编,旨在帮助创业者规避合伙风险,免除后顾之忧。

目录

合伙思维利于创业
  交人交心,浇花浇根
  宽以待人,吸引合伙人
  诚信是合伙最主要的资本
  众人拾柴火焰高
  合伙需要保障机制
  合伙创业才能让企业做大做强
“单打独斗”难成大事,共创共享大势所趋
  协同一体,共享利益
  信息共享更能体现合伙思维
  合伙创业要有特色的薪酬体系
  众筹时代,“组团”投资已成趋势
  《社交红利》引发的出版众筹
苦练“内功”,让自己成为优秀的合伙人
  优秀合伙人需要具备的合伙能力和特质
  培养领袖气质
  合伙的过程是“修己安人”
  合伙人必须富有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补自己“短板”,学他人“长板”
  优秀的合伙人是老板也是普通员工
  合伙创业以人为本
创业时代管理模式中的合伙思维
  建立有效的合伙企业管理制度
  合伙思维中的“扁平化”管理
  建立合伙制学习型企业
  阿米巴——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之一
  合伙思维中需要换位思考
  重视激励,留住优秀的合伙人
  刨业时代,公开表彰凝聚人心
打造合伙企业中的特色文化氛围
  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优秀的企业
  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利于企业发展
  企业文化要时时更新
  “情感管理”使企业同心戮力
  弘扬企业精神,助力企业发展
  合伙就是同呼吸共命运
规避合伙中的风险,维护企业权益
  疾风知劲草,患难见真情
  去莠存良,选定合格的合伙人
  志同道合才能风雨同舟
  合伙企业中如何分配股权
  利用法律规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创业要懂得合伙规则
附录  法律加油站
  个人合伙法律知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前言

  

    “合伙”火热,何为“合伙”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参与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则予以限制或禁止。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来定义合伙。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如果溯其源头,有学者认为,合伙的产生源于古罗马的家族共有制度。家长商人在死亡后,将其经营的商号、财产等遗留给其子女,子女若要分家析产,往往会由于经营能力欠缺而使整个家族的事业从此毁灭,因而,很多家长商人不将财产平分,往往以子女共有的形式继续对家族财产进行经营,维持原有的商号。这就是早期的古罗马法律上的合伙。除了家族共有制以外,合伙制的出现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独资企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已逐渐显示出其不足。独资企业由于结构简单,所以规模往往很小,在早期社会,人类在自然力面前还相当软弱的情况下,往往需要积聚起不多的财力和物力来对抗风险,合伙便成为两人或多人合作投资运营的首选形式。而且,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家族共有制的实质也是商人的子女们合作经营父辈留下的遗产。因此,合伙企业发端的根本原因,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合伙制是历史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拥有灵活的组织形式,也也可演绎出形形色色的类型方式,大体而言,合伙可分为几种类型:
    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
    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
    有些国家或地区,仍有比较清晰的区分。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
    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共同体。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一般普通合伙,是指通常的普通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其是否实施执业行为而有区别。因执业过错而造成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隐名合伙,是指和合伙人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姓名且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我国目前针对合伙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
    按照《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除了了解合伙的概念和模式,还要清楚合伙企业的特征,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合伙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法定意义上的契约行为,只有懂法、守法,大家在商业合作中才能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互利互惠,长期合作。下面就要简要介绍一下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更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可能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双方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以上情形均非合伙。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都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组织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营利性法人组织形式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人们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