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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 定价: ¥59
  • ISBN:9787544764940
  • 开 本:16开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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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译林
  • 页数:375页
  • 作者:(美)汉娜·阿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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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01 第1版
  • 2017-01-01 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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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是汉娜·阿伦特最具争议性的著作,“平庸的恶”的概念即在此书中被提出。1961年,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纳粹战犯、“犹太问题最终解决方案”重要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进行审判,阿伦特详细记录了审判全过程。译林版《艾希曼在耶路撒冷》是首个简体中文无删节全译本,特别收录阿伦特德文版自序与德国史学巨擘汉斯·蒙森导读。

内容提要

  

    1961年,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纳粹战犯、“犹太问题最终解决方案”重要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开展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审判。汉娜·阿伦特就这场审判为《纽约客》写了五篇报告,后集结成书。《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详细记录了这次引发全球关注的审判的全过程,并结合对大量历史资料的分析,提出了“平庸的恶”的概念。恶的化身未必是狂暴的恶魔,也有可能是平凡、敬业、忠诚的小公务员。艾希曼由于没有思想、盲目服从而犯下的罪并不能以“听命行事”或“国家行为”的借口得到赦免。

媒体推荐

    阿伦特生存的基石就是一种对真实的执着,她是作为本来意义上的人而存在的。
    ——卡尔·雅斯贝尔斯
    这本书注定震荡我们的灵魂,拷问我们的良心。
    ——《芝加哥论坛报》
    这本书探讨的是我们时代最严重的问题……即人类在一个现代的极权制度下如何生存的问题。
    ——《新共和》

作者简介

    汉娜·阿伦特(1906—1975),德裔美籍犹太人,生于德国汉诺威。曾师从海德格尔和雅斯贝尔斯,在海德堡大学获博士学位。1933年因纳粹上台而流亡海外,于1951年获美国国籍。自1954年开始,阿伦特先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布鲁克林学院开办讲座;她还担任过芝加哥大学教授、社会研究新学院教授。阿伦特以《极权主义的起源》、《在过去和未来之间》、《论革命》及《人的境况》等著作,为当代政治哲学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成为20世纪较具原创性和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之一。

目录

致读者
德文版前言
一 正义之殿
二 被告
三 一位犹太问题专家
四 犹太问题解决方案第一阶段:驱逐
五 犹太问题解决方案第二阶段:集中营
六 犹太问题的最终解决:屠杀
七 万湖会议或彼拉多
八 守法公民的责任
九 第三帝国的遣送:德国、奥地利以及保护国
十 西欧国家的遣送: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意大利
十一 巴尔干地区的遣送: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希腊、罗马尼亚
十二 中欧国家的遣送:匈牙利、斯洛伐克
十三 东部屠杀中心
十四 证据与证人
十五 判决、上诉、执行
结语
附言
参考文献
索引
附录 汉娜·阿伦特与艾希曼审判(汉斯·蒙森)

前言

  

    本书原本以五篇连载的形式在美国杂志《纽约客》上发表,内容略有删节;稍后,1963年5月,同名书籍在美国出版。我在通读过布里吉特·格兰佐女士翻译的德文版之后,删除了一些无伤要旨的笔误,并且做了一系列补充,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涉及到1944年7月20日的策反事件,而之前的版本里我对此只是略带提及。译文在总体风格上做到了忠实于原文。
    本书是一份报告,主要取材于耶路撒冷提交给媒体的庭审材料,不过很可惜,原告与辩护律师的开庭陈述并未公开,太难拿到。公开审理采用的是希伯来语,媒体得到的是“逐字逐句、未经修饰更改的同声传译笔录”,不能苛求“形式上的准确无误和文风正确”。由于德语的同声传译质量很差,遇到庭审中未用德语交流,但笔录里包含德语原词的情况,我都采用了英语版本。主控官的开庭发言以及总结陈词,我也尽可能使用德语版本,因为这些是在审判庭之外完成并且不依赖同声传译的,而且语言十分得体。除了我未采用的“希伯来语官方笔录”之外,这些记录中没有哪一样是绝对可靠的。整个材料毕竟是公开呈交给媒体的,迄今在希伯来语的庭审记录和翻译版本之间的某些重要差别尚未得到澄清。可以认定的是,英语和法语版本比较可靠。
    以下审判材料完全无须顾虑来源是否真实可信(除了一个例外),这些材料全部是耶路撒冷当局交给媒体的:1、警方的审讯笔录。先是录在磁带上,然后转录成文字,经由艾希曼本人手写修改,这是除庭审报告之外最重要的文件资料。2、控方提交的档案以及检控官允许公开的法律材料。3、原本由辩护方提供的来自辩方证人的十六份口供。这些人的供述也部分地得到控方采纳。他们是埃里希·冯·德姆·巴赫一策莱维斯基、里夏德·贝尔、库尔特·贝歇尔、霍斯特·格雷尔、威廉·霍特尔博士、瓦尔特·胡彭科滕、汉斯·于特纳、赫伯特·卡普勒、赫尔曼·克鲁迈、马克斯·默滕博士、弗朗茨-诺瓦克、阿尔弗雷德·西克斯教授、阿尔弗雷德·约瑟夫·斯拉维克、埃伯哈德·冯·塔登博士、埃德蒙·维森迈尔博士、奥托·温克尔曼。4、最后我还得到了一份艾希曼的七十页手写稿。该手稿被控方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而且得到法官采纳,不过并未向媒体公开。手稿的标题是《回复:我对“犹太问题以及1933—1945年纳粹德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说明》。内容是艾希曼在阿根廷准备同萨森会谈时所作的笔记。
    本书最后的文献部分只列出我确实引用过的文献,并不包括我在艾希曼从被捕到被处决这两年间搜集阅读的海量书籍、文章,尤其是报纸材料。我之所以对此略有抱憾,只是因为德国、瑞士、法国以及英美媒体的通讯文章往往比后来问世的、立意更高远的综述性书籍和杂志文章的水平高出一大截。不过,要弥补这项残缺可能会事倍功半。所以我心安理得地只将那些在本书问世后发表的,我能够读到的书籍和杂志文章中比较重要的补充进来。与此同时我还可以心满意足地说,对于艾希曼事件德国还有两个声音,不同于常见的提纲挈领式的纵述,反而跟我的结论惊人地一致。罗伯特。彭多夫的《谋杀犯与被杀者:艾希曼与第三帝国的犹太政策》一书,首先考察了犹太委员会在“最终解决”中的作用;荷兰记者哈里·穆利什的《刑事案件40/61》也相当于一份报告,作者对被告其人作了认真思考,并且对其基本性格的印象跟我的印象相吻合。
    除了偶有例外,对于耶路撒冷受理的那些事实的历史背景,我当然没再援引档案资料,就连我引用的文献也几乎全部是审判过程中被当作呈堂证供的资料。我引用的内容大多来自赖特林格的《最终解决》,另一个主要来源是劳尔·希尔伯格的《欧洲犹太人的毁灭》,后者对第三帝国犹太政策的记述最详尽,材料来源也最扎实。我的修订版还从约阿希姆·C.费斯特新近出版的《第三帝国的面孔》中获益匪浅。这本书站在一个罕见的高度,进行了相当精彩的人格研究。眼下这样一份报告所描述的问题,堪比一部历史专著之所为。假如历史学家或记述者不以自身专题之外的他人工作成果为依托,是写不出类似的作品的。
    ……
    此间已经传开,说不存在集体罪责,也没有集体无辜;倘若存在类似之事,也就没有谁是有罪或无辜的了。可是,在政治领域却的确存在集体责任一说。它不取决于你本人做过什么,因此既不能从道德层面衡量,也不能用刑法概念去解释。每个国家的政府都要为它曾经做过的事承担政治责任,无论那些过往是对还是错。政府应该推动公正,尽可能弥补不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总要偿还父辈的罪过。当拿破仑在夺权之后说,要为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发生的一切承担责任时,他只是对不言自明的事情略作夸张。你尽可以以为,就连民族内部的此类和解有一天也会被拿到国际法庭上审理,然而,那肯定不是就个人有罪还是无辜进行宣判的刑事法庭。
    解决有罪还是无辜的问题,尽可能伸张正义,还受害者和被告各自一个公道,是每个法庭审判的核心。这一点即便在艾希曼审判中也毫无二致。只是这里的法庭面对的罪行,在任何法律典籍中都找不到先例。这里审理的,是人们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从未遭遇过的罪犯。眼前的这份报道,要告诉读者,耶路撒冷在匡扶正义的道路上究竞走到多远。
    汉娜·阿伦特
    1964年8月

后记

  

    耶路撒冷审判中的不合常规与违背常理之处比比皆是。反常的情形不一而足,涉及的法律问题盘根错节。于是,无论在审判期间,还是在审判之后少得可怜的文献中,审判本应凸显的道德、政治甚至法律层面的核心问题全部被那些反常情况所覆盖。本一古里安总理在审判之前的讲话以及检察官起诉的方式,加上列举审判预期达到的大量目标(从法律和法庭审判程序角度看,这些目标全都是别有用心),让以色列自身进一步混淆了问题。审判的目的是且只是伸张正义,除此之外,哪怕是最崇高的潜在目的——如纽伦堡审判出庭检察官罗伯特·盖哈特·斯托里所言,纽伦堡审判的高级目标旨在“为希特勒政权制造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完整记录”——也只会偏离法律的主要任务:审核指控,公正裁决,审慎量刑。
    按照法庭内外给出的解释,艾希曼一案判决书的前两部分是对更高期望论的回应。从这个方面看,这份判决书明白无误地切中要害:所有试图扩大审判范围的做法皆应受到抵制,因为法庭不能“允许自身被诱出职责权限之外……司法程序自成一统,依法制定,不容更改,无论具体审判什么”。而且,法庭一旦越界将不得不以“全面失败”而告终。法律不仅无权任意支配“用于调查一般问题的工具”,相反,法律的权威恰恰有赖于其职责范围有限这个事实。对于法律领域以外的问题,“没人当我们是法官”,而且“跟随便哪个深入研究和思考这些问题的人相比,我们的意见都未见得更重要”。于是,就艾希曼审判被问得最多的那个问题——审判有什么用?——而言,答案可能只有一个:匡扶正义。
    针对艾希曼审判的异议有三类。首先,艾希曼是按一部溯及既往的法律被起诉,并且是在战胜国的法庭上受审的。这一点当年的纽伦堡审判就已引发过质疑,如今是旧事重提。其次,是那些专门针对耶路撒冷法庭的异议。矛头指向的不是法庭的审判资格,就是法庭避而不谈绑架行为。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针对指控本身——艾希曼“对犹太民族”犯有罪行,而不是“对全人类”;于是,一同被质疑的还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项质疑导致了一个合理的推论,即唯一有资格审判这些罪行的,是一个国际法庭。
    法庭对第一类声音的回应很简单:纽伦堡审判一直作为有效的先例被援引,鉴于1950年的《纳粹与勾结纳粹(惩罚)法》本身就建立在这一先例的基础之上,在国内法的框架下,法官们基本上别无选择。“这项特殊的立法,”判决书指出,“与普通刑法存在根本性区别:这部法律既具有可追溯性,又拥有治外法权。”肇因在于它所处理的罪行的性质。人们可以补充说,它的可追溯性仅仅从形式上而非实质上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因为这项原则只有在诉诸立法者熟悉的行为时才有意义;假如突然发生一桩迄今为止不为人知的罪行,比如种族屠杀,那么正义就要求根据一项新法作出判决;在纽伦堡审判中,新法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伦敦协定》1945),在以色列一案中,新法指的是1950年的《纳粹与勾结纳粹(惩罚)法》。问题不在于这些法案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当然,它们必须具有——而在于它们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只适用于前所未知的罪行。可追溯性立法的这个先决条件在《宪章》中遭到了严重破坏,而《宪章》是组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基础。也许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对此类事情的讨论在某种程度上一直混乱不清。 …… “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天火烧毁,就因为那里所有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行。然而,这种惩罚与当下所定义的‘集体罪责’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集体罪责’,人们须为以其之名,却非身体力行之事——既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从中渔利——承担罪责或怀有负罪感。换言之,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和无辜必须是客观的,即使八千万德国人都跟您犯了相同的罪,您也不能借此为自己开脱。 “幸好我们无须走到那一步。您认为,既然一个国家的主要政治目的已经演变成一桩闻所未闻的罪行,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人皆应犯有同等罪行;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您本人无法给出实证。无论将您推上犯罪道路的事件在主客观层面具有怎样的偶然性,都不能把您的实际所为与他人的可能行为相提并论。我们在此探讨的只是您实际做过什么,而不是您从内心和动机层面是否根本无意犯罪,或者您所有周围的人是否可能犯罪。在您讲述的人生经历中,您成了一个倒霉的人。我们了解您当时的境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愿意相信,若非生不逢时,您很可能根本就不会站在这里或任何一个刑事法庭上。为了便于说理,我们暂且认定,您之所以变成大屠杀组织里一枚任人摆布的工具,纯粹是时运不济;不过,您执行了,从而也支持了一个大屠杀的政策,却是不争的事实。政治不是儿戏。论及政治问题,服从就等于支持。您支持并执行了不与犹太民族以及诸多其他民族共享地球这项政治意愿,似乎您和您的上级有权决定,谁应该或谁不该居住在地球上;同理,我们认为没有人,也就是说,整个人类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您共享地球。正是这个原因,这个独一无二的原因,决定了您必须被判处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