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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

  • 定价: ¥79
  • ISBN:9787520371902
  • 开 本:16开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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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中国社科
  • 页数:200页
  • 作者:新加坡建设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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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1 第1版
  • 2020-09-01 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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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内容提要

  

    本书是新加坡分层建筑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该法及其附属法例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现阶段仍在制定的规定将于宣布之日生效。BMSMA属于新加坡国家发展部(MND)管辖范围。BMSMA是将《建筑和共有物业(维护和管理)法》(BCPA)与部分《地契(分层)法》(LTSA)合并的法规。该法的制定经过了与行业和公众的广泛磋商,最终由特选委员会进行审查。

目录

第一节  序言
  第一条  简称和生效日期
  第二条  名词解释
第二节  职务任命
  第三条  执行专员及其他职务任命
  第四条  执行专员和其他官员均视为公务员
第三节  建筑大楼的维护
  第四A条  对本节的解释
  第五条  本节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执行专员可要求建筑业主等承担维修等义务
  第六A条  费用追偿
  第七条  建筑业主等交付押金
  第八条  可就维修通知提出上诉
  第九条  楼体外部不安全问题
第四节  分层地契建筑
  第十条  本节的适用范围及“销售”的含义
  第十一条  分层地契房屋须在《建筑分层单位附表》获得执行专员许可后方可出售
  第十二条  分层地契房屋《建筑分层单位附表》一旦获批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禁令之外的情况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
第五节  分层地契房屋管理
  第一部分  未成立管理法团之前应由业主开发商管理
    第十五条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由开发商设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业主开发商在维修基金方面的职责
    第十八条  未经执行专员批准,不得收取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执行专员可为开发项目委任物业公司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开发商应继续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买方未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开发商设立管理法团的职责
  第二部分  管理法团及共有物业
    第二十四条  管理法团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管理法团公章
    第二十六条  管理法团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法团会议(不含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管理法团地址
……
第六节  纠纷与分层地契委员会
第七节  【已废除】
第八节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