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内容提要
普通法国家通常将最后手段原则视为道德原则,德国学界却普遍认为其为宪法原则。在我国,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由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总存在着“剥夺过剩”的问题,“人权”的入宪必然会推导出刑法是最后的手段的结论。本书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在民法与刑法的适用中出现的各种案件,揭示该原则的法律根据,并结合当前的法律条文,探寻其被规则化的具体立法体现以及其适用的现实路径。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规范根据篇
第一节 最后手段原则的历史根据
第二节 最后手段原则的哲学基础
第三节 最后手段原则的规范根据
第二章 内部构成篇
第一节 最后手段原则的规范构成:三原则抑或四原则
第二节 适当性原则
第三节 必要性原则
第四节 均衡性原则
第三章 规范适用篇
第一节 最后手段原则的适用:犯罪该当性与正当化事由的解构
第二节 民事规范与刑事规范区分的规范根据
第三节 民事权利对刑法适用的限制
第四节 自决权
第五节 刑法禁止规范中的民法要素
第四章 形式诉求篇
第一节 主观要素
第二节 法律要素
第五章 理论应用篇:最后手段原则规则化的检讨
第一节 诈骗罪
第二节 兴奋剂违规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